西汉的"编户齐民"是否有减轻农民的人身依附关系?请以史实详细说明之.

来源:百度知道 编辑:UC知道 时间:2024/05/16 01:26:40
谢谢南风不竞.
可是更赋不是可以出钱代役吗?

不是的.
两汉时代,政府立足的基础是广大的农村人口,农村人口不仅是徭役所出,也是税之所出,赋之所出,至于土地和财产,意义远不如人口本身。以平帝朝为例,政府向农民征收的租税之入约为33029267.4石,按时价可折合为33亿钱;刍、稿之入分别约为33029297.4石、22019511.6石,按时价可折合为1.76亿钱;口赋、算赋与更赋合计约为65亿钱;赀算约为40亿钱,以上各项相加约为139.76亿,这应当是汉王朝向农民征收的全部直接税赋。值得注意的是,在这139.76亿钱中,可以说没有田土之征,因为汉王朝的田租与刍、稿都是“顷亩而税”,实际是以人户为单位的征收,除了40亿的赀算是财产税外,其余的均为实际上的人头税,税基是农村人口。正因为此,汉王朝便把统治的焦点首先集中到了农村人口中,将农民牢牢地束缚在其管理体系中,作为编户齐民,严格控制。
编户齐民或简称编户、齐民,可以说是汉代农民的固定称谓,这形象地反映了农民与政府的法律关系.
同时,脱籍者,也就是所谓无名数者。游离于政府控制之外,这是汉王朝所严令禁止的。元封四年,关东流民二百万口,无名数者四十万,丞相万石君“请以兴徙四十万口”,武帝不允,掾属甚至劝石庆引咎自决。可见,流民,尤其是脱籍者对汉王朝的影响。
为了制止农民脱籍,汉代专门设有“流民法”和“舍匿法”。“流民法”设于武帝时,《汉书·石奋传》:“惟吏多私,征求无已。去者便,居者扰,故为流民法,以禁重赋。”《汉书补注》引刘敝言:“此言以流民多少,课吏殿最。”汉政府设立流民法,想以此禁止地方官吏对农民的压榨、勒索,以解决人口流失问题。因此,汉代地方官的主要政绩之一便是户口增多,流民减少。
两汉农民强烈地依附于政府,在政府的严密控制下;但此时,在农民被政府严密控制之时,正是其拥有较高社会地位之时。当然,这里的较高,只是相对于后世而言的.